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1086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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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108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考績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1086號聲請人 林睿駿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商業技術學院、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考試院間考績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本院100年度裁字第2440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3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00年度裁字第2440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0年12月15日送達;而其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以101年度裁聲字第30號裁定駁回,此裁定並於101年4月6日送達,有各該送達證書附於各該卷可稽。
聲請人仍未補正繳納裁判費,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83條、第278條第1項、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姜素娥法官許瑞助法官李玉卿法官吳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24日
書記官莊俊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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