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27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95年度執聲字第2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於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刑事判決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五萬元,緩刑五年,並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確定。其乃於緩刑期間內,即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再犯公共危險罪,復經本院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以九十四年度交簡上字第八八號、同院九十四年度交簡字第九六二號判決,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符合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羈押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聲請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等語,並提出前揭判決書二份為憑,經核無誤,茲檢察官之聲請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相符,自應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秀美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