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交簡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吳勇輝
法官柯顯卿法官蔡直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沈建杉中華民國9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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