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簡字第6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簡字第63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102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律,除論罪欄應加載「其為施用而持有毒品,持有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
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7年2月1日
書記官陳玉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