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41號聲請人 胡素娥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0年5月2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48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田玉芬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
書記官劉紀君┌────────────────────────────────────────────────┐│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4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