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5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53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5395號原告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代墊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拾伍萬零捌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柒仟壹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仟壹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書記官官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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