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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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4號
原   告  楊淑華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淑伶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
  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台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玖佰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
  萬零肆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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