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簡字第2224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黃建良
被 告 周尚昊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簡字第2224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下午
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捌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
月十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拾萬捌仟玖佰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2年7月3日為報名第三人
學承電腦有限公司忠孝店之電腦課程,而填寫消費者信用貸
款申請書,向原告申辦新台幣(下同)000000元之消費者信
用貸款,以墊付其入學費,雙方約定上述貸款自102年7月11
日起至105年7月11日止分36期,於每月攤還3025元;如不依
約定日期還款,除喪失分期償還之期限利益,應立即清償所
有未到期之貸款債務外,並自應給付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
止加計按年利率18.25%(或日息萬分之5)計算之違約金。
嗣上述貸款經原告全數核撥予學承電腦有限公司後,被告屆
期仍未付款,自應全數清償餘欠之本金108900元及自102年
8月16日起按年利率18.25%計算之違約金,為此爰依消費借
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貸款申請書暨契約書、攤還繳息
紀錄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提
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經本院調查結果,
原告之主張,可信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得供相
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李璁潁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璁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