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2228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簡字第2228號
原   告 民群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清
訴訟代理人  林聲逸
被   告  周柏宏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簡字第2228號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於中華
民國103年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下午
1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李璁潁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車牌兩面及行車執
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9日以其所有營業
小客車一輛,加入靠行原告公司營業,簽訂台北縣計程車客
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以下簡稱系爭契約),由原告
領用汽車行車執照1張與車牌號碼000-00號營業小客車牌照2
面,交予被告使用,雙方約定被告應按月給付並繳納管理服
務費新台幣(下同)1200元及各項牌照稅、燃料稅等稅款及
違約罰款,並約定當契約終止或解除契約,被告應將行車執
照及車牌0面交予原告向監理單位機關辦理繳銷。依契約書
第19條規定:乙方如有下面情形之一,經甲方書面催告十五
日內不予處理,甲方得一造解除契約勿庸經由法院訴訟程序
逕行收回牌照及行車執照。(一)車輛年度定期檢驗逾期不
檢驗,車輛肇事危及甲方公司權益、酒後肇事及車輛從事不
法行為用途或參與妨害社會制序之行為,違反法令規定、駕
駛執業登記證被吊扣、吊銷、註銷者。(二)乙方未按約定
日期繳交購車之分期付款、違規罰款、行政管理費、各項稅
款、保險費、以及甲方代付之其他費用等逾兩個月。詎料被
告自102年1月9日起未按時繳交管理服務費,另牌照稅、燃
料稅等稅捐及違規罰鍰等亦均由原告代為墊付,迄今已累欠
原告達2萬餘元,且102年度車輛年度定期檢驗逾期不檢驗原
告公司依契約書第19條規定終止雙方契約,經原告於102年6
月4日以存證信函為期限及履行之催告,若逾期未辦理則終
止契約,惟被告均置之不理。又被告所使用之226-K6計程車
牌兩面及行照乙枚,其屬原告所有,故被告應立即將車號牌
兩面及行照乙枚返還原告,爰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
被告返還營業小客車號牌照兩面及其行車執照一張。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契約書書、
存證信函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
提出書面為何答辯或陳述,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系爭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李璁潁
法官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書記官李璁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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