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重上字第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上字第106號上訴人 黃雲雄
黃 李秋美 黃彥憲 黃彥樺 黃一正 黃意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4月25日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0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5日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106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計新臺幣636,948元,經本院於107年5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5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表在卷可參,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黃悅璇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