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易字第25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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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審易字第2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審易字第2522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靖民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三罪均補充更正「累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理由及據上論斷欄均已說明被告構成累犯,但主文欄均漏載「累犯」,顯係出於誤植,茲補充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李桂英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心羽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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