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9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3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93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浚祥
吳家雯 賴 丁碧枝 王曾梅香 相對人即債務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浚祥清償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家雯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 賴丁碧枝 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曾梅香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