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再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再易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再易字第23號再審原告太聖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傑 上列再審原告對再審被告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1年度簡上字第354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萬8849元(本訴部分44萬8501元,反訴部分9萬034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36條之1、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洪文慧法官洪純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書記官黃世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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