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95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958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連佳慈
楊瓊慧 李建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日、同年月10日分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債權人姓名;除所查報之債權人外,另二債權人各應補繳500元,並提出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影本。該裁定分別於102年5月6日、同年月15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