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簡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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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交簡字第5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簡字第56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立宇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五行所載「新北市萬華區」應更正為「臺北市萬華區」。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5行「新北市萬華區」部分,應為「臺北市萬華區」之誤寫。原判決該部分文字有誤植,然未影響其本旨,揆諸上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意旨,爰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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