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423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訴訟代理人 顏耀霖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經查,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業已合意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此有授信約定書及現金卡融資契約書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詠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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