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智簡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智簡字第3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旻圻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速偵字第123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旻圻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為光碟而散布,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共貳拾陸片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欄增列:「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陳旻圻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為光碟而散布之罪。又被告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意圖散布而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散布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次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1079號、第3937號、第4686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陳旻圻自101年1月1日購入上開盜版光碟起至同年2月25日11時20分為警查獲時止之該段期間,先後多次販賣侵害著作財產權重製物之行為,因係於密集期間內以相同之方式持續進行,未曾間斷,是此販賣犯行,即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從而,在行為概念上,縱有多次販賣之舉措,仍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均僅論以一罪。爰審酌著作財產權為著作權人智慧、心血之創作,具有鼓勵著作權人創作及促進社會進步之功能,被告為牟取私利,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仍散布之,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已損及著作人之利益,並有礙社會著作財產權之促進,造成之損害非小,惟兼衡本件所查獲之侵害著作權重製物之數量、被告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業與告訴人得利影視股份有限公司達成和解,賠償所受損失,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用資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徵。被告因一時失慮而為本件犯行,犯罪後已深表悔悟,且己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有本院調解筆錄在卷可參,經此偵審教訓,信已足收警惕之效,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法諭知緩刑3年,以勵自新。
三、至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盜版光碟共26片,係被告犯本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依著作權法第98條但書之規定,不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應依法宣告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9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著作權法第91條之1第3項、第2項、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2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潘長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周佳誼中華民國101年5月31日附表
┌──┬────────────────┬─────┐│編號│品名│數量│├──┼────────────────┼─────┤│1│「 查理 與 蘿拉 」第1-3集│1│├──┼────────────────┼─────┤│2│「查理與蘿拉」第4-6集│1│├──┼────────────────┼─────┤│3│「查理與蘿拉」第7-9集│2│├──┼────────────────┼─────┤│4│「新世紀 福爾摩斯 第二季」│3│├──┼────────────────┼─────┤│5│「天線寶寶完整版」│2│├──┼────────────────┼─────┤│6│「花園寶寶」第1-3集│1│├──┼────────────────┼─────┤│7│「花園寶寶」第4-6集│1│├──┼────────────────┼─────┤│8│「花園寶寶」第7-9集│1│├──┼────────────────┼─────┤│9│「花園寶寶」第10-12集│1│├──┼────────────────┼─────┤│10│「花園寶寶」第13-15集│1│├──┼────────────────┼─────┤│11│「小熊 維尼 與跳跳虎第二季完整版」│2│├──┼────────────────┼─────┤│12│「大宋提刑官」│3│├──┼────────────────┼─────┤│13│「CARS」││├──┼────────────────┤││14│「雷霆戰狗」││├──┼────────────────┤││15│「超狗任務」││├──┼────────────────┤││16│「未來小子」││├──┼────────────────┤││17│「料理鼠王」││├──┼────────────────┤││18│「小 熊維尼 :春天的百畝森林」││├──┼────────────────┤││19│「小熊維尼之長鼻怪大冒險」│6│├──┼────────────────┤││20│「小熊維尼尋找 羅賓 」││├──┼────────────────┤││21│「小熊維尼與跳跳虎:友善的尾巴」││├──┼────────────────┤││22│「小熊維尼與跳跳虎:世界真奇妙」││├──┼────────────────┤││23│「小熊維尼與跳跳虎:美麗的彩虹」││├──┼────────────────┤││24│「小熊維尼歷險記」││├──┼────────────────┤││25│「小熊維尼與跳跳虎:運動好好玩」││├──┼────────────────┼─────┤│26│「熊的傳說」││├──┼────────────────┤││27│「恐龍」││├──┼────────────────┤││28│「星際寶貝1」│2│├──┼────────────────┤││29│「星際寶貝2」││├──┼────────────────┤││30│「四眼天雞」││├──┴────────────────┼─────┤│共計│26片│└───────────────────┴─────┘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91條之1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但違反第87條第
4款規定輸入之光碟,不在此限。犯前二項之罪,經供出其物品來源,因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