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護字第50號
聲請人嘉義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乙○○
相對人C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法定代理人C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C0000000自民國114年4月3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至民國114年7月3日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聲請狀所載,經評估相對人目前在安置處所受良好照顧,情緒表現穩定,安置期間透露在家居住時與一成年男性肢體動作親密,甚至發生性猥褻事件,法定代理人於知悉後未積極阻止該男性進出案家,難認已發揮親職功能及提供足夠保護;另上開性侵案件經啟動司法調查後,該成年男性遭判處有刑徒刑6年,有刑事判決在卷可參,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因傷害案件於民國113年12月7日已入監服刑,經本院函詢法定代理人,迄未就本件延長安置事件表示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佐,又原生家庭無人可提供相對人保護,亦無其他親屬資源可協助照顧,為維護相對人安全及權益,爰聲請對相對人延長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連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