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0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謝金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金倉自民國壹佰零壹年肆月陸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謝金倉前經本院訊問後,雖否認犯行,但有起訴書所載證據可憑,足認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嫌疑重大,又被告前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101年2月2日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必要,於101年2月10日裁定准予羈押。現被告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執未字第108號執行指揮書發監執行,自101年3月29日起執行,執行期滿日為101年6月28日乙節,有卷附押票及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各1份可查,則被告現因另案發監執行,已達拘束被告人身自由之目的,本案復已辯論終結,並於101年4月5日宣判,是本院對被告羈押處分之原因既已消滅,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自101年4月6日起,撤銷羈押。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謝枚霏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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