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198號聲請人 林吳桂梅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郭美秀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該裁定已於101年4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