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808號上訴人 鄭伊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蔡永清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7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4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本源
法官施月燿法官李佳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書記官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