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18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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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18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18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政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字第6593號、113年度執聲字第15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聲請併考量其各犯行罪質雷同、時間相近等情事而為整體評價,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燕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新臺幣1萬元有期徒刑1年1月(7次)犯罪日期109年12月15日109年12月16日109年12月04日(4次)109年12月10日(3次)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5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45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380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0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0號110年度金訴字第994號等判決日期110年06月30日110年06月30日110年12月1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0號110年度金訴字第220號110年度金訴字第994號等判決確定日期110年08月02日110年08月02日111年01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
編號4罪名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109年12月11日至109年12月12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81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75號判決日期113年03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中地院案號113年度金訴字第275號判決確定日期113年04月22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備註臺中地檢113年度執字第659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