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3362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二七計
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6日
         書記官陳君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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