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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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67號原告 張爵顯 訴訟代理人 柯宏奇 律師
江錫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顯銘 等3人間租佃爭議事件,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由苗栗縣政府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處不成立而移送本院,固免徵訴訟費用,惟原告並未表明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原告應提出委任柯宏奇、江錫麒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載明其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項但書及同條第2項之特別代理權。
三、坐落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南穎中華民國104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