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09號債務人 盧茂祥 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5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而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復為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大為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說明債務人自106年起即未於廣振搬運起重行工作之原因?又債務人自106年起迄今是否有工作或其他固定收入?如是,則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地點及工作內容各為何?每月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自105年9月起迄今之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3.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集保帳戶)自105年9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4.說明債務人自何時開始居住於聲請狀所載之住所地,應提出現住所地之建物登記謄本(勿以所有權狀代替),並說明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另提出最近一年水、電、瓦斯、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5.說明債務人是否已領取退休金?如是,其領取之時點及金額各為何?領取後之資金流向或用途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6.說明債務人自105年9月起,是否定期領取社會補助(救助或津貼)、租金補助、年金給付或保險給付?若是,其領取週期為何?每次領取金額若干元?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7.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險、年金保險、投資型保險),並說明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每月支出保險費之金額(併提出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
8.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
9.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10.說明債務人聲請前2年內每月入不敷出,則其他支出生活費
用之金錢來源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又倘將來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如何履行更生方案?
11.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強制執行或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如
有,其法院名稱、案號、股別各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12.說明平日交通工具及其交通費之計算方式各為何?如為汽機
車,為何人所有?提出行照影本及最近4個月之加油單據,如為債務人所有,應列入財產目錄,且提出現值若干元之證明文件;如為大眾交通工具,則提出最近3個月悠遊卡之搭乘明細。
13.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
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等)。
14.提出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債務人保管帳
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投資人往來清算交割銀行明細資料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