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除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除字第三四四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張春美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六六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金吾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林碧華~F0~T48┌──────────────────────────────────────────────────────┐│附表:八十八年度催字第三六六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三商人壽保險股份有│世華銀行世貿分行│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伍萬 元│AA000九三五││││限公司││││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