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調裁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3年度家調裁字第60號聲請人 蕭文一 相對人 蔡慧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合意聲請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確認兩造婚姻關係不存在。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就不得處分之事項,其解決事件之意思已甚接近或對於原因事實之有無不爭執者,得合意聲請法院為裁定,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99年11月8日依簽署之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乃有效成立乙節均無爭執,並合意具狀聲請本院裁定,有本院103年11月14日聲請狀在卷可參,則聲請人主張如主文所示之聲明,自應准許。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家事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