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1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基小字第1363號原告 林志堅 訴訟代理人 陳雅琳 被告冠綸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巧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因轉帳錯誤,將款項轉入被告之帳戶,而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本件被告公司解散前之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民事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21日
書記官王靜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