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亡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亡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亡字第13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相對人洪義德籍設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0樓(臺中○○○○○○○○)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失蹤人洪義德(男,民國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3樓臺中○○○○○○○○)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7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江奇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黃鈺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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