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9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929號原告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訴訟代理人 李宜昌 被告 莊月雲 即合秝工程行
葉珅存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25,539元。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修正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起訴前已可確定之孳息及違約金,應合併計算其價額。
二、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803,516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48計算之利息,及自113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等語。依據前揭說明,應併算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11月28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詳如附表所示,依此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825,5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017元,特此裁定。至原告已繳納裁判費29,017元,無庸補繳,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
書記官童淑芬附表:
請求金額編號類別計算本金起算日終止日計算基數年息給付總額2,803,516元1利息2,803,516元113年9月29日113年11月28日(61/365)4.48%20,990.27元2違約金2,803,516元113年10月30日113年11月28日(30/365)0.448%1,032.31元小計22,022.58元合計(元以下四捨五入)2,825,5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