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度家繼小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3年家繼小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家繼小字第3號原告甲○○被告乙○○
丙○○
丁○
戊○○
己○○
庚○○即辛○○
壬○○
癸○○
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兩造繼承自被繼承人丑○○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戊○○、己○○經公示送達受合法通知,有本院公告揭示證書、網路公示送達公告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63、265頁),而被告丙○○、癸○○、子○○亦受合法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5至237、253至257頁),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被繼承人丑○○於民國93年9月5日死亡,生前曾與他人共有土地,前經共有人訴請分割共有物,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000號判決分割確定在案,被繼承人所應分得之補償金業經提存於本院提存所,詳如附表一所示。而被告乙○○、丙○○、丁○、戊○○、己○○、庚○○及訴外人寅○○均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因訴外人寅○○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寅○○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原告甲○○、被告壬○○、癸○○、子○○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兩造之應繼分比例如附表二所示。茲因被繼承人並無以遺囑定分割方法或禁止分割,且兩造無法就遺產之分割達成協議,爰依法請求分割遺產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則以:㈠被告戊○○、己○○經公示送達合法通知,被告丙○○、癸○○、子
○○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㈡被告乙○○、丁○、庚○○、壬○○均稱對本件繼承標的及應繼分比例沒有意見等語。
四、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本文、第83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共有人就共有物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法院得因任一共有人之請求,依民法第824條命為適當之分配,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故遺產之分割方法,法院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然應斟酌當事人之聲明、共有物之性質、經濟效用及全體共有人利益等,公平裁量。
五、原告主張兩造均為被繼承人丑○○之合法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所留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未能達成分割協議等節,業據提出戶籍謄本、入出國日期證明書、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被繼承人財產參考資料查詢碼、全國贈與資料清單、遺產稅死亡前二年內有償移轉不動產明細表、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納稅義務人違章欠稅查復表、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000號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本院109年度存字第72、73、74、105號提存通知影本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195至209、269至271、319至327、274-1至303頁,本院113年度花補字第000號卷第17至31頁),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亦到庭不爭執(見本院卷第308至309頁),則原告之主張應堪信為真實,故原告請求就被繼承人丑○○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分割,自屬有據。
六、本院審酌系爭遺產之性質、經濟效用、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及原告主張之方割方式等情事,認如附表一所示遺產,以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之分割方法為適當公平,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七、又分割遺產之訴,核其性質,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然被告之應訴乃法律規定所不得不然,且本件分割結果,繼承人均蒙其利,訴訟費用之負擔自以參酌兩造就系爭遺產應繼分之比例較為公允,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八、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0條之1、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3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馨儀附表一(被繼承人丑○○之遺產):
編號遺產內容分割方法1本院109年度存字第72號提存金36,134元及提存金所生孳息。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分配取得。2本院109年度存字第73號提存金36,134元及提存金所生孳息。3本院109年度存字第74號提存金133,603元及提存金所生孳息。4本院109年度存字第105號提存金136,452元及提存金所生孳息。附表二(兩造之應繼分比例):
繼承人應繼分比例甲○○28分之1壬○○28分之1癸○○28分之1子○○28分之1乙○○7分之1丙○○7分之1丁○7分之1戊○○7分之1己○○7分之1庚○○7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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