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6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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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69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4691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陳俊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肆仟柒佰伍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俊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
U。債務人至100年10月5日止累計168,182元正未給付,其中159,867元為消費款;852元為循環利息;7,46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俊明於97年10月9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0元,約定自97年10月9日起至102年10月23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0月20日止累計363,714元正未給付,其中341,730元為本金;21,000元為利息;9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俊明於100年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09,620元,約定自100年2月16日起至103年2月16日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非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0年10月20日止累計102,861元正未給付,其中97,884元為本金;3,493元為利息;1,4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469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陳俊明│100年10月6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159867││││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陳俊明│100年10月2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00%│││341730││日││計算之利息。│││元│││││├──┼───┼─────┼──────┼──────┼───────┤│003│新臺幣│陳俊明│100年10月2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00%│││97884││日││計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