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52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52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相對人即債務人 歐邦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522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2│新臺幣│歐邦祥│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6│││58832││1月28日起│││││元│├──────┼──────┼───────┤││││自民國104年0│││││││1月28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歐邦祥│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140690││3月01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元││││新台幣壹仟元,│││││││以三期為限。│├──┼───┼─────┼──────┼──────┼───────┤│002│新臺幣│歐邦祥│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58832││3月01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元││││新台幣壹仟元,│││││││以三期為限。│└──┴───┴─────┴──────┴──────┴───────┘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歐邦祥於民國99年4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450,000元整。
1.其中140,690元整,自民國10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以三期為限。
2.其中58,832元整,自民國104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10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以三期為限。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199,522元整,及自上述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