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1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博怡 非訟代理人 陳柏延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陳建卿陳瓊花陳美緞陳惠貞陳惠勳陳柏儒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被繼承人 陳添丁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死亡除戶前之全部全戶戶籍謄本(◎應含該被繼承人戶籍資料之原始手抄戶口簿冊資料)。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可逕送本院之院址「南投縣○○市○○路○○○號」。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