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2號聲請人有限責任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陳杰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南投縣○○市○○段○○○○○○○○○○號土地及166建號
建物之最新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應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完整登記內容資料,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相關權利人之全部登記資料均不得遮隱)。
㈡聲請狀聲請事項欄記載:「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
裁定准予拍賣…等語,惟查聲請人提出之登記謄本所示,該不動產現均已非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所有,聲請人該部分之記載顯有錯誤,請一併具狀更正之。
㈢請於查明聲請狀之不動產附表所載不動產現所有權人為何人後,具狀更正本件相對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資料。
㈣請提出債務人即被繼承人 李國和 死亡除戶前之全部全戶戶籍
謄本(◎應含該被繼承人戶籍資料原始手抄戶口簿冊資料)、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無訴訟能力人,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㈤請向被繼承人李國和死亡時住所地管轄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繼承,並將查詢結果陳報本院。
㈥如債務人李國和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請提出其遺產管理
人為何人之相關資料(含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資料)㈦本件聲請人提出之借據,其借款期間均尚未屆至,請具狀補
正敘明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李國和(或其繼承人)就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或其繼承人喪失期限利益)之依據為何?(即聲請人係因債務人李國和或其繼承人就該借款之何種情事,主張本件借款已提前視為到期)。
㈧請補繳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二、★★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可逕送本院之院址「南投縣○○市○○路○○○號」。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