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00號聲請人 洪美女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曾鈺雯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補正聲請狀所陳稱之不動產「附表」(◎聲請人之聲請狀
記載: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等語,惟聲請狀內容並未見任何關於附表之記載,應予補正)。
(★聲請拍賣之不動產附表應表明不動產之坐落地段、地號
或建號、所有權人、權利範圍等資料)㈡請具狀更正本件聲請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
(◎本件依所提出之證據資料,原借款人即債務人為「曾松
麟」,原抵押權人即債權人為「 洪許玉詩 」,均非本件聲請狀現所載之聲請人及相對人,惟本件聲請人聲請狀所載之事實理由內容,均未就前開抵押權及所擔保債權關於其讓與或債務繼承之相關事實敘明,其事實理由欄之記載均與實際情形不符,應予更正)㈢請提出已將自原抵押權人即債權人洪許玉詩受讓該抵押權所
擔保債權之債權讓與事實通知原債務人 曾松麟 之繼承人,及該債權讓與通知已達到曾松麟之繼承人之相關證明文件(如:債權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等)
二、★★嗣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並可逕送本院之院址「南投縣○○市○○路○○○號」。
中華民國108年11月8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