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上字第627號上訴人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柳逸義 訴訟代理人 陳宏杰 律師
郭俊廷 律師 陳姵妤 律師被上訴人 謝淑華 訴訟代理人 李錫銘 被上訴人 林玫君
劉明昭 楊廷輝 (即 胡麗燕 之繼承人) 楊璟昀 (即胡麗燕之繼承人)兼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以丰 (即胡麗燕之繼承人)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麗淑 被上訴人 王燦霖 訴訟代理人 丁榮聰 律師
許文懷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等事件,因被上訴人劉明昭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上訴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聲請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上訴人劉明昭為公示送達。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容正
法官劉素如法官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書記官劉維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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