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302號
原 告 曾耀正
原 告 曾紀文
被 告 林慶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2月25
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查報訴訟標的價額並繳納裁判費,該
裁定業於103年3月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3紙在卷可
參。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
表及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
文資料查詢證明、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
為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