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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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1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69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即被告乙○○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楊景超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717號,中華民國97年3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97年7月22日上午9時30分,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謝靜恒法官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慧娟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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