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0年度板小字第33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3306號
原   告 臺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泰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明毅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
後3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呂亞馨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10 年度 板小 字第 3306 號裁定(110.10.12)[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