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3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7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237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奇茂資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永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祥宇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祥宇國際有限公司最新暨公司解散前之公司登記事項表,並查報該公司有無選任清算人及提出清算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9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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