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租佃爭議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37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一點五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
法院書記官詹益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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