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37號聲請人即被告 王賈傑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王賈傑因工作關係住居處未能固定,致未如期到庭應訊,純屬無心之過,且本件並無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所定之情形,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法院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其要件應以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羈押原因或第101條之1第1項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之情形;倘被告猶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或第101條之1第1項之羈押原因,且仍有羈押之必要,亦無同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自不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其理甚明,當不待言。
三、經查,被告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6日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本院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准予羈押在案。被告雖執前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惟本院審酌被告坦承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犯行,犯罪嫌疑重大,且經本院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3年度審訴緝字第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1年,經上訴後,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766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該案尚未入監執行等情,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參以被告經本院通緝到案,足認有逃亡之虞一節,若非予以羈押,顯難進行後續之執行,且非具保可得取代,本院復查無被告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不得駁回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存在,是被告以上開事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4年2月1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