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16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易字第162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甲○○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涉犯詐欺等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繳納現金後,被告即遭釋放。
二、茲因被告逃匿,自應將其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德民
法官孫曉青法官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小玲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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