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訴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10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重訴字第1060號上訴人即被告五目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一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因93年重訴字第1060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台幣柒佰叁拾柒萬叁仟柒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壹萬壹仟零玖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4月22日
書記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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