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重訴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1219號上訴人即原告訊達電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即被告甲○○
丙○○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維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8月2日
書記官詹雪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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