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5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戶籍遷返原眷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50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 律師複代理人 陳麗珍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清連 律師複代理人 許舜卿 律師
李佳冠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請求
主文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待調查事項,爰依法裁定再開言詞辯論,開庭期日另行通知。
中華民國94年6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松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94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