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557號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理人 張國呈 債務人楊竣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萬叁仟零叁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壹仟叁佰捌拾肆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壹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幣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