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易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交易字第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交易字第48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郭名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4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郭名真於民國106年9月12日17時40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沿臺南市○區○○路○○巷由東向西方向行駛,行駛至該巷○○區○○○道路交岔路口前欲左轉入停車場時,本應注意車前狀況及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紅磚路面乾燥、無缺陷與視距良好等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告訴人 吳瑞琪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建路20巷由西向東直行而來,兩車遂於該巷○○區○○○道路交岔路口旁發生碰撞,致使告訴人因而受有左肋骨閉鎖性骨折、肢體擦挫傷、胸壁鈍挫傷併左側第五根至第七根肋骨骨折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郭名真過失傷害案件,公訴意旨認係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59至60頁),依照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陳狄建提起公訴。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弘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莊月琴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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