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97年度壢小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壢小字第10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樓
      丁○○
被   告 乙○○
           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現金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7年3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捌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捌仟伍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林瑋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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